【办事攻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经营延期重新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类经营延期重新备案
办事攻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设立依据昆明高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昆明高新
1.申请
1.申请接收
(1)窗口接件
(2)网络接件
2.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5.送达
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并将拟采取的送达方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1)申请人自取。申请单位明确表示愿意自行领取决定文书的,可以由其自取,以送达回证上申请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信件送达。不方便送达的,采用挂号信或快递送达邮寄前,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告知审批结果,并保留联系记录。以寄出邮戳为送达日期;
(3)申请人未自取,采用直接送达、信件送达方式无法告知审批结果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开。自公开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材料昆明高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原件: 1份
复印件: 2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原件: 无需提供
复印件: 1份
是否电子材料: 随纸质材料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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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证明